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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细则将出
作者: 发布于:2016-03-18 11:00:06 点击量: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起草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稿)》(下称《办法》),并于2015年12月28日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化石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2010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曾经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将制定具体办法。但在过去的近6年之后,这一法律制度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

  “《办法》已经到了落地的实际操作层面,划分清楚了各级政府与电网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范围,这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制度的一个进步,关键在于能否落实。”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秦海岩分析。

  《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并通过优先调度执行发电合同。

  “对行业影响最大的、带有强制力的保障性收购电量,这部分能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基本收益。”发改委能源所研究员时璟丽表示。

    《办法》提出,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项目以及各类特许权项目、示范项目暂按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核定的利用小时数确定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拥有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用户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足额收购。国家能源局强调,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不得主动通过市场交易转让。

  国家能源局提出,对已建立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机制的地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现货市场和中长期电力合约交易,优先发电合同逐步按现货交易及相关市场规则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补贴标准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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